根据8月24日由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药品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在完整的药品追溯链条上,各有自己的责任。在药品追溯的过程中药企、药批、药商各有的使命主要如下:
(1)药企:药企是药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负有追溯义务,需要建成完整药品追溯系统,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编码要求,对产品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赋以唯一追溯标识,以实现信息化追溯;
(2)药品批发企业(药批):药品批发企业在采购药品时,应向上游企业索取相关追溯信息,并且需要在药品验收时进行核对,之后在销售药品时,应向下游企业或医疗机构提供相关药品追溯信息;
(3)药品零售企业(药商):药品的零售企业和使用单位在采购药品时,要求与药品批发企业相同,应向上游企业索取相关的药品追溯信息并在药品验收时进行核对,而在销售药品时,还需注意应当保存销售记录明细,并及时调整售出药品的相应状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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