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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粮食安全,加强质量溯源

时间:2017-07-10  分享到:

  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城市人口大幅度增加,对安全食品的需求也越来越高。出台《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将从质量溯源等方面,保护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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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涉粮企业非常多也很乱,分布相对分散,监管难度较大。对此,《意见》要求,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都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单位食堂、集体配送单位等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大米等原料时,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保存相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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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食堂、商场超市、农贸市场这些重点场所,今后须加大督查和抽检频次,严防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经检测超标的政策性粮食,按有关规定实施定向销售,采取封闭式管理。对进入口粮市场的粮食,超出标准的,将采取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进行处置。超出国家质量标准不宜食用的黄粒米等副产品,严禁流入口粮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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