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分营销在法律解释关系上来说,是商家与消费者达成一致,消费者通过在商家消费一定的金额或时间,获得商家一定价值的正反馈,正反馈以积分形式表现,可以兑换商家提供的商品、服务、虚拟荣誉等等。消费者获得的积分可以作为一种收益或虚拟资产。作为虚拟资产的积分被应用于商家营销,积分营销有哪些主要特征呢?
(1)虚拟性:积分作为商家给消费者的正反馈,作用是记录,本质上是一组数字信息;
(2)有偿性:积分是消费者在付出了一定金钱或时间后获得的由商家发放的虚拟资产,具有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也得到了大多数人的接受和认可,因此积分营销是一种有偿性的;
(3)价值性:获得积分的消费者可以获得商家提供的商品、服务或虚拟荣誉,这些或是有形物品或是无形物品,均作为商家的价值反馈,因此这种积分营销方式具有价值性;
(4)可转换性:积分可以消费获取和兑换来往于商家和消费者之间,消费者获得积分后再使用积分在商家处兑换一定的商品或服务或优惠券,这种转让方式表现了积分营销的可转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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